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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entistx.com 行业快讯 21 知情权“很值钱”——患者知情权与医患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 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 咨询。”这就要求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要 尽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如何证明医生 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了呢?那就是 在实施治疗前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签署知情同意书是医生对患者负责, 是医生对患者尽义务,更是医生对自 己负责,是医生自我保护、规避医患 纠纷的手段。下面我举两个由知情权引 发医患纠纷的案例,希望各位同仁能从 中获得启示: 一、青岛市市北法院对患者知情权索 赔案的判决 2001年2月,14岁的张某到青岛市 某大医院口腔科做牙齿矫形美容治疗。 大夫诊断张某为上颌埋伏牙,将其埋伏 的牙齿拔掉。手术半个月后,与手术相 邻的上前牙开始变色,而且经常疼痛, 经诊断为牙髓坏死。 张某及其父母认为,主刀医生在 不明确病情的情况下实施手术,伤及 正常的血管神经,才导致张某的正常 牙髓坏死。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 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 计近7000元。 张某父亲说:“我的儿子当时14岁, 因为牙齿不整齐,我便带着儿子到医院美 容科去矫形。大夫给照了片子后,说孩子 上面门牙的颌侧有一颗埋伏牙,必须拔 掉。于是大夫领着我和儿子到了牙科, 牙科大夫看了看片子,让我交上手续费 后出去等着。手术做了一个多小时,大 夫从孩子唇侧切了个口却拔不出埋伏牙 来。后来又从颌侧又切了口,才将埋伏 牙拔了出来。过了10多天,我发现孩子 左上门牙变黑了,到医院检查是牙髓坏 死。原本做美容矫形不知道会有这样的 后果,早知道这样,我就不做矫形了。 做手术不管大小,都有知情权,医院说 这属于手术的并发症,既然是并发症, 就应该提前告知患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可是医院并没有提前告知我们。” 这起医患纠纷经过青岛市医疗事 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 疗事故。而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 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 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本 案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医院在给 患者实施的医疗服务中存有过错,没有 签署知情同意书,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 义务,判令赔偿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失 费共计3043元。 二、保险公司对患者知情权引发的医 疗纠纷的处理 2011年12月29日我公司接到报案。 患者王某,男,35岁,于2011年12月上 旬在北京市某口腔诊所接受治疗,该患 者右上八严重龋齿需要拔除,医生拔除 右上八后发现患者的右上七也出现严重 龋齿,医生在征求患者口头同意后拔除 右上七,但此操作未签知情同意书!患 者事后称未同意对右上七进行拔除!因 此向医疗机构索赔六千元! 我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与华泰 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了 沟通,经过对案情的初步分析 ,我们 认为虽然该案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 由于医生在对右上七的治疗未签署知情 同意书,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因此医 生存在过失。该案件在理赔范围内,可 以考虑理赔! 2012年1月4日,保险公司、医疗 机构和患者进行了三方沟通,由于案 情清晰,涉案金额不大,当日保险公 司同意向医疗机构理赔5500元(扣除 500元免赔额)。 三、启示 患者在就诊时的知情权一直是社 会关注的重要问题。2002年9月1日起 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 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 咨询。”这说明了患者对其疾病以及疾 病的诊疗具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以上两 起案件所涉及的治疗,虽然不是大手 术,通常是安全的,但是只要进行手 术就可能存在风险,医疗机构应当将医 疗风险即有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一系列 情况明确告知患者,经明确同意后,签 署知情同意书方可进行治疗。以上两起 案件,医方都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侵 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医方存在过 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只是第二起 案件,医疗机构购买了口腔医疗执业责 任保险,所以对患者的经济赔偿转嫁到 了保险公司身上,医疗机构避免了在经 济上的损失。 北京三角洲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服务热线4006099069 口腔保险微博: http://weibo.com/u/2256387175